湖北科技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湖北科技職業學院是一所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校2007年經省政府批準成立,2016年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與湖北開放大學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管理模式,2017年5月,經教育部備案。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學校凝練了“立德樹人、篤學尚行”的校訓,形成了“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辦學模式,以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己任,堅持走高質量發展道路,強化社會服務,努力建成社會滿意度高、特色鮮明、省內一流的優質高職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北科技職業學院,簡稱湖科職院,英文名稱為Hube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縮寫為HUBSTC。官網域名:www.hubstc.edu.cn。學校有關山校區、魯巷校區兩個校區,關山校區地址為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軟件園路2號,魯巷校區地址為武漢市洪山區民族大道26號。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依法享有自主辦學和開展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開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設置,依法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選用教材和組織教學活動;
(五)自主制定并實施學籍管理辦法,對受教育者進行教育管理,實施獎懲,并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自主設置內部機構、任免機構負責人、確定崗位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制定和實施分配與獎勵辦法,按規定權限評審職工職務、職稱等級;
(七)管理、使用學校資產和經費;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章程;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習、學業、生活等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守國家收費政策,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六)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七)承擔高等學校功能職責,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八)依法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的領導,湖北省教育廳的管理,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加強黨對教育事業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接科技發展趨勢,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優化專業布局,以促進就業和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堅持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立足光谷,服務湖北,面向全國,培養適應戰略新型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標識:
學校校訓是“立德、樹人、篤學、尚行”。
學校校慶日為:3月7日。
學校徽志以圓、陽光、建筑、衛星、書等為原型的藝術抽象,體現“立德、樹人”和“篤學、尚行”的含義。標志以藍為主色,綠色為輔,藍色象征著科技與發展,體現學校辦學特色,綠色象征著育人與希望,表現學校的辦學方向與職業教育特點。
學校校旗旗面為紅色,旗上圖案由校徽及校名組成,校徽及校名位于旗面中間位置。1號校旗規格為:2.88米×1.92米。
第二章 辦學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培養適應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根本任務,以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十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及辦學實際,依法設置和調整專業。學校對接先進制造、信息技術、現代服務等產業、行業需求,積極創建和發展市場競爭力強、就業形勢好的專業。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學制年限一般為三年。學校根據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完成修業年限,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取得應有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依法發給畢業證書。國家有從業資格要求的,需同時獲得與專業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按規定完成學業后,成績合格者由學校發給載明學業內容和修業期限的職業資格證書或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動科學研究與技術進步,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培養,強化高水平科研和應用轉化基地建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三條 學校發揮辦學優勢,立足光谷,主動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建設,對接區域產業需求,提高服務產業的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密切聯系社會、行業和企業,積極主動開展合作辦學和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及職業崗位培訓等社會服務,促進協同創新。
第十六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科技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并監督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和學校黨員代表大會決議,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履行好意識形態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學校宣傳思想文化陣地建設,把網絡陣地建設作為重中之重,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建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的具有時代特征和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校內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八)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按照 “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好干部標準加強黨委領導班子建設,堅持和完善黨委議事決策機制和協調運行機制。
(九)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支持學校紀委落實監督責任。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對統戰工作的領導,把統戰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支持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等黨外人士參加相關活動并發揮積極作用。
(十一)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師生員工民族團結教育工作,落實有關民族政策。
(十二)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全校教職員工、共青團員和青年學生。
(十三)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學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落實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落實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內部行政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省內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校紀委依據黨章規定,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監察專員辦公室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根據省監委授權,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憲法、監察法和法律的尊嚴,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對學校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和法律的決定。
(二)協助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加強對學校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和巡視反饋問題整改的監督檢查,嚴肅糾治“四風”,推動整改落地見效。
(三)檢查黨組織、黨員干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對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檢查和處理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案件,并按職權范圍決定或改變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監察對象的處分。
(五)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監察對象的復審復核申請,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上級紀委監委和校黨委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
(一)黨委全委會會議議事范圍是研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指示精神,落實學校黨代會的決議、決定;審議確定學校章程、辦學指導思想和目標定位、學校基本制度;討論決定學校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等方面的重大事項;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審議確定校黨代會方案,審議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審議黨委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缺額時的補選方案,選舉產生校黨委常委、副書記、書記。黨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全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二)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議事范圍是學校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常委會的議題由黨委常委提出,黨委書記確定。黨委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常委參加才能召開,討論重大問題、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委出席才能召開。常委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三)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或提出方案提交黨委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四)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和修改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工作由學校工會主持。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學校尊重和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由學院和職能部門推薦,經民主選舉,黨委審定,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
學術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須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以下事項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1.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技發展、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要學術規劃;
2.學科與專業設置方案、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學科平臺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3.教學、科研等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聘任學術標準與辦法,招生標準與辦法;
4.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項。
(二)以下事項應當交由學術委員會審定
1.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學歷教育培養標準、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學術評價與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范;
2.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3.學校認為需要審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三)以下事項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學術組織作出評價
1.教學科研項目及成果;
2.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人選與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
4.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推薦人選;
5.學校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四)以下事項決策前,可以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規劃與發展戰略;
2.與學術相關重大項目和事項的經費預算、決算;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國際合作辦學及對外重大合作項目;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意見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或提出處理意見。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內設機構按職能分為機關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三類,分別設置。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根據職能需要設置機關職能部門。
學校綜合考慮辦學類型、人才培養、科研工作、學科專業等因素設置若干學院(系、部)作為教學科研單位,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直屬單位。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由學校、行業、企業、社區等共同參與,發揮咨詢、協商、議事和監督作用。按照理事會章程開展活動。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宣傳、擴大學校與合作企業的影響;
(二)促進理事單位與學校在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產學研合作創新、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合作項目的實施;
(三)完善學校與行業企業的合作機制,促進學校更好地服務于區域行業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行學校、二級院部兩級管理體制。二級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 二級院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負責院(部)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供院(部)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計劃或意見;
(三)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提出學院的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
(四)制定和實施學院(部)的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劃;
(五)檢查并評價院(部)教師的教學工作;
(六)負責學院學生教育與管理;
(七)支配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院(部)的資產及其他各項資金;
(八)負責院(部)教師及職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獎金的分配;
(九)負責院(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經校長授權,聘任院(部)教師及工作人員;
(十一)組織院(部)與國內外同類學科或專業的教學與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三十一條 二級院部黨總支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對本單位干部隊伍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學術活動、人才培養工作等方面重大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院長(主任)行使職權并對本單位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二條 二級院部設院長(主任)一人,副院長(副主任)若干名,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二級院部下設教研室,主要從事教學、科研活動。
第三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是二級院部管理的基本形式。二級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會議成員由院長(主任)、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副書記組成。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六條 教師由具有優良品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具有教育教學能力并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稱評聘、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任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等;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四)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學校聘任合同規定的義務;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以教師為本,教師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技能,熟練掌握現代信息技術,致力于職業教育探索與實踐。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新,傳播先進思想,培育應用型人才。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落實教師主體地位,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教師應自覺提高思想道德修養、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為人師表。
第四十三條 學校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培訓,通過引進、培訓、企業實踐等多種途徑建設具有“雙師結構”的優秀教師團隊。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參與各類學歷和非學歷進修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七條 學校秉承“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的服務理念,高度重視對學生的服務及其權益的維護,不斷拓展服務渠道和建立健全服務體制機制。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進修、工作過以及獲得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條 學生享有學習自主權,可依據學校規定選擇面授輔導、遠程學習、自主學習等學習方式,達到學校學業標準可獲得相應的學歷或非學歷證書。
第五十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發展個人興趣特長,平等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學習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學分制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綜合素質評價中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及資格證書;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助學貸款、助學金或資助;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
(八)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熱愛學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
(三)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及各項校園文化活動,在教師的指導下積極參加校外實訓實習活動及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履行獲得助學貸款或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參加課外科技、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指導與幫助。
第五十三條 學校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持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制定有關學生的規章制度,成立相關機構為學生提供優質服務,依法保障學習者的各項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湖北科技職業學院校友會”,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負責處理校友與學校的有關事務,增強和促進校友與學校、校友間的聯系,為校友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校友會的宗旨是: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團結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后勤
第五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學校經費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財務部門要定期向校長做出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會計法》《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政策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學校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績效管理、財務信息公開等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構建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按要求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資產配置、采購、使用、管理、處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學校各類管理制度、辦法和實施細則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正動議,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章程內容與省政府及省教育廳的決定發生沖突;
學校管理體制、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出現需要修訂章程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制訂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后,報湖北省教育廳核準。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核準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